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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最集网平台制度(试行版)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最集网的商户入驻标准,保障入网商户的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最集网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最集网商户审查登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最集网平台上线的所有商户以及参与商户录入和审查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最集网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支持负责商户信息的登记录入,最集网运营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负责商户的上线审核。

第四条 商户应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登记义务,最集网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应当为商户提供协助。最集网运营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应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审查义务。

 

第二章 审查制度

第五条 入驻最集网的商户提交真实有效的政府许可及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其拥有开展外卖活动、销售外卖产品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商户提供资料信息后,最集网初审岗(初审)对商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随后总部品控部(复审)会对商户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最集网相关制度的商户才能上线营业。

第七条 资质审核流程

(一)资质要求

1. 主体资质

主体资质包含营业执照和其他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

2. 行业资质

行业资质包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

(二)审核要求

1. 有效期

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2. 年检

20121231日之前注册的营业执照应有“2012年检章;若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都没有年检章,则要上传红盾网信息截图;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网站截图只作为商户是否通过2012年年检的辅助材料)

3.禁止项目

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业态为“食堂”的商户禁止外送餐品;

4. 资质一致性

1)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的经营范围应与商户实际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2)行业资质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法人(经营者)和地址须至少有一个一致;

3)商户后台地址应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商户行业资质地址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最集网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商户名称应与线下实体店名称保持一致,商户名称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商户名须与商户实体店名称主体保持一致。

1)商户名不能跳字,商户实体店名称主体不能漏字;

2)商户名称不能添加额外的字号名称。例如,门头名称为黄焖鸡米饭,商户不能叫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如门头上的字因人为或自然因素脱落,也不作为有效的文字录入。

2. 对于以商户实际经营品类命名实体店的商户,商户名须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品类有直接关系,不能借用他人实体店名上自家店铺。

第九条 最集网禁售河豚鱼、处方药品和含麻黄碱类药品等依据《食安法》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登记制度

第九条 凡是入驻最集网平台的商户均应在最集网平台备案登记其实际经营名称、营业资质、经营地址、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 入驻最集网的商户有义务为最集网相关的签约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伪造资质、PS证照、***下载图片等违规的行为,将按照《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相关规定对相关商户和业务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最集网有权不定期的制定、修改本制度及/或相关处理制度,一旦规则产生变动,最集网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最集网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

第十二条 最集网对已审查通过的商户上线营业期间的抽查、自查,亦使用本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升最集网的服务意识、完善最集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进行规范。

二 、范围

食品安全投诉:指客户对平台商家制作餐品变质、异味等方面不满意,通过App端、在线客服、电话、E-MAIL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消协等机构间接向最集网提出的投诉。

三 、处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客服中心经常与客户沟通,现决定客服中心作为最集网对外处理食品安全投诉的主要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主要内容包括:

(1) 对直接收到的及各部门转呈的食品安全投诉进行工单登记;

(2) 了解食品安全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

(3) 根据食品安全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 对食品安全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5) 对食品安全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6) 根据食品安全投诉情况,对最集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根据食品安全投诉问题的责任归属,由相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投诉问题的具体解决

 

四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1. 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食品安全投诉时,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食品安全投诉进行记录,了解食品安全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首问责任人必须关注、配合食品安全投诉的处理进程;对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按客户指定期限内解决食品安全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2. “首问责任人对能够独立解决的食品安全投诉问题,应立即予以解释、解决;

3. 客服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 对属于客户自身原因的,最集网由客服中心或相关部门予以解释,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5. 对属于最集网平台商户原因的,由有关平台商户在客户指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解决问题;

6. 客服中心对食品安全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7. 对食品安全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8. 根据食品安全投诉情况,对最集网相关商户提出改进建议;

9.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完成后,由投诉处理部门上级主管或总经理提出投诉处理意见,被处罚商户可走正常流程申诉;

10. 对食品安全投诉事项的责任难以明确的(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商户与客户责任),由客服中心提交先行赔付流程处理。

 

五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期限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期限:自“首问责任人”受理起7个自然日或客户与最集网协商确定的日期。

六 、食品安全投诉责任人员的处罚

无合理理由而对食品安全投诉未能按时解决的直接责任人(指“首问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投诉事项解决的承办人及其部门主管中一位或多位),应予以点名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当月考核工资应予以相应扣除。

七 、为配合食品安全投诉制度的完善,最集网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投诉紧急预案应急小组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入网商户的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最集网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最集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最集网平台上线的所有商户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最集网外卖部、运营部、监察部、客服部、食品安全管理部均有责任和义务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制止和报告

第二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四条 食品入网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发生如下情形,最集网有权利和义务阻止其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1、商户资质被吊销。

2、商户资质过期。

3、商户伪造资质。

4、商户挪用他人资质。

(二)商户提供虚假的门店堂食后厨照片。

(三)商户超范围经营。

(四)商户餐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五)商户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六)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七)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八)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二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十五)商户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经工作人员核实以后,如情节轻微,最集网将停止商户的线上服务并勒令其整改;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集网将向食药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六条 报告流程:最集网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支持、监察、品控、客服将相关材料信息集中汇总,以邮件形式发送给食品安全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食药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最集网有权不定期地制定、修改本制度及/或相关处理制度,一旦规则产生变动,最集网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最集网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

第八条 最集网对已审查通过的商户上线营业期间的抽查、自查,亦使用本制度。

 

最集网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障最集网商户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最集网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最集网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最集网开展自查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最集网各销售部、品控部、监察部均可开展自查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最集网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最集网成立最集网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运营、监察、客服、法务、行政人事、公共关系、食品安全等部门组成,负责最集网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定期组织研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通报政府监管、媒体曝光和内部监察所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并分析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促进健全各部门间协作联动;推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切实落实。

第八条 委员会定期对各业务销售、业务督导、品控、监察进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向各部门梳理作为***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并监督有关部门走访自查的进展与结果。

第九条 委员会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相关会议,梳理平台义务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最集网业务销售定期走访商户,并记录拜访情况。

第十一条 最集网业务销售定期对所管辖商圈商户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第十二条 监察部、品控部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调查商户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商户取餐地址和后台地址的一致性,监测商户地址异常商户。

第十四条 设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针对商户资质和刷单问题,鼓励消费者向平台举报,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最集网有权不定期的制定、修改本制度及/或相关处理制度,一旦规则产生变动,最集网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最集网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障最集网商户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最集网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最集网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最集网平台上线的所有商户以及与商户上线和营业有关的所有最集网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最集网销售部、品控部、监察部、客服部均有权限处置违规商户,停止其在最集网平台的服务。

第二章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

第四条 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出售违禁品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我方有权停止其在最集网平台的服务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暂停商户营业,拒不承担责任或推诿不协助平台处理的,将操作下线。

(三)出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食品、药品和商品 出售香烟、河豚鱼、处方药品和含麻黄碱类药品等依据《食安法》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五)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六)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八)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严重违法行为一经发生,将停止商户在最集网平台的服务,按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中的报告流程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备案,并配合调查。

第六条 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商户将被停止其最集网平台的服务,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最集网有权不定期的制定、修改本制度及/或相关处理制度,一旦规则产生变动,最集网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最集网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最集网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

第九条 最集网对已审查通过的商户上线营业期间的抽查、自查,亦使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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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